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要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