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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点击次数:260次  发布日期:2025-01-27  发布人:管理员

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2.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3.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  
5.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 
6.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7.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
8.《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
9.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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