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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

点击次数:37次  发布日期:2024-02-18  发布人:管理员

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孟加拉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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