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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

点击次数:324次  发布日期:2022-12-08  发布人:管理员

进口服装采信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所列服装的,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要求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 
 三、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要求 
 (一)申请条件。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货物如需申请实施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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