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

点击次数:381次  发布日期:2022-08-15  发布人:管理员

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   
(二)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办理运输企业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三、已办理备案的运输企业可以对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办理备案。办理船舶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   
(二)证明船舶为备案企业所有或经营的相关文件;   
(三)船舶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船名和船舶全貌)。   
承运转关货物的备案船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四、运输企业、船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运输企业备案的有效期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有效期保持一致,其船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注销企业及其船舶备案: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丧失市场主体登记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七、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或者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境外航运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9日
版权所有 ◎ 天津市永诚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电 话 :086.022-85582562     传 真:086.022-24410360 津ICP备19005632号-1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21层     邮 箱:tjycs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