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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内销丨海关技贸措施指南(肉类制品篇)

点击次数:632次  发布日期:2020-09-11  发布人:管理员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支持出口转内销,是党中央、国务院充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和新挑战,针对性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这一系列的决策部署将积极促进我国外贸实现高质量发展,也为我国外贸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指明了方向。

以下我们将以国内六个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作为例子,指导帮助外贸企业在跨越壁垒,扩大出口的同时准确把握国内市场准入要求,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从而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发展。

肉类产品是人们餐桌主要食物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全球消费者对于猪肉、鸡肉、牛肉等肉类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作为世界第一大肉类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我国肉类产销量已占全球肉类产销总量的近三分之一。那么,肉类产品出口或者内销,国内外的市场准入条件有何不同,企业该如何有效应对?国内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何差异?外贸企业应该重点关注什么呢?下面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肉类产品有关技贸知识吧!

跨越壁垒 扩大出口

一般来说,肉类国际贸易应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SPS规则。所采取的动物饲料安全管理、动物福利、动物疫病管理、人畜共患病控制、农兽药残留控制、污染物和微生物管理等措施均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和动物疫病控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肉类产品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链安全。

欧盟

中国向欧盟出口的肉和肉制品实施注册管理,出口肉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应通过HACCP体系认证。目前,我国只有生鲜禽肉(只能做熟制品的原料)、生鲜兔肉、熟制禽肉三类肉和肉制品可以出口欧盟。

中国出口欧盟肉和肉制品需符合欧盟一系列食品安全指令要求,出口时需出具动物产品卫生证书外,还需随附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检测合格证明。

俄罗斯

俄罗斯肉和肉制品相关法律法规有:《通用兽医卫生要求》(2010317号决议)《口岸卫生措施》(2010299号决议)《兽医卫生措施等效性和第三国肉类、水产和乳制品企业检查手册》(201494号决议)《禽肉及产品加工过程安全性法规》(2014113号决议)《包装安全技术法规》(CU TR005/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CU TR022/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CU TR021/2011)以及《肉及肉制品安全性技术法规》(CU TR034/2013)。

俄罗斯官方对输俄肉和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企业注册名单在网上公布后,方可出口。

输俄肉和肉制品不得携带相关动物疫病、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残留限量应符合俄罗斯官方要求,不得含有莱克多巴胺。

美国

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是进口肉类的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包括:《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相关管理规定等。

美国进口的肉类必须来自于认可国家和认证企业产品。进口肉类必须满足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要求。目前,中国产的禽类和鲶鱼可以向美国出口。

日本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本法律,肉类产品还需要符合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进口肉类由农林水产省和劳动厚生省共同管理,进口肉类首先通过农林水产省检疫,然后接受劳动厚生省检查,合格的肉类方可进入日本市场销售。

日本将中国划定为口蹄疫等疫病疫区,因此我国的偶蹄类动物生鲜肉类产品无法出口到日本。目前,只有符合《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和《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的肉类产品才能出口日本。日本对肉类热加工食品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中国香港

食环署负责中国香港进口肉类的管理,按照《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的要求,对进口的肉类实施检查。

按照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规定,进口肉类须受签证条件管制,由食环署负责批准。

有四类违禁肉类不能进口,包括:碎肉,即由碎屑、切屑或其他在形状或状态方面不足以鉴定属于屠体哪一部分的碎片所组成的肉类;附有除去脑膜或腹膜的肉类,但在配制肉类时必须移去的部位除外;淋巴腺已被取去的肉类,但在配制肉类时必须移去的腺体除外;无颌下腺的动物头颅。

供港肉类还应符合《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的要求,并规定7种违禁物质(盐酸克仑特罗、氯霉素、沙丁胺醇、阿伏霉素等)。

了解准入 增加内销

01.中国国内市场准入要求

我国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部、商务部、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监管,监管的侧重点各不相同。目前,我国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主要由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推荐性标准体系两部分构成。

我国肉制品强制性标准体系又包括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卫生要求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4个子体系,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了肉与肉制品的安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标准、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3个子体系,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保障了肉与肉制品的质量。

肉与肉制品要实现出口转内销,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

截至2020年,我国共颁发34项强制性肉类食品标准。其中基础标准4项,原料及产品标准3项,卫生要求标准12项以及检验方法15项。其中肉与肉制品强制性标准体系中检验方法比重较大,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及卫生要求标准占比较小。

02.标志、说明和包装

1、预包装肉类食品

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须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该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产品销售主要展示版面需要清晰标注食品标签、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标注应清晰、醒目、持久;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真实;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2、肉类食品罐头

肉类食品罐头应符合QB/T 4631-2014《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有关规定。该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罐头食品。

在包装材料方面,金属容器应符合GB/T 14251GB/T 17590QB 2466及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安全标准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符合QB/T 3563及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包装安全标准的要求;纸箱及瓦楞纸板应符合GB/T 6543GB/T 6544的要求;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除此之外,金属容器包装的罐头表面应清洁、无锈斑、卷边处无铁舌、不漏气、不胖听、无变形;玻璃瓶包装罐头表面应清洁、不漏气、不胖听;高阻隔软包装罐头包装应清洁、不漏气、非充气包装产品不胀罐(袋)、不变形;箱内或托盘罐头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在标志方面,国内销售的罐头应按照GB 7718GB 28050的规定标示,产品代号的标示应符合QB 2683的规定;纸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相关规定。

03.我国肉类食品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在我国GB 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定义为: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现有的标准对肉与肉制品中污染物现象主要包括重金属、挥发性盐基氮和硝酸盐类。

我国肉与肉制品中主要污染物限量

3、知己知彼 高质量发展

国内外畜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于20021224日以235号公告发布。235号公告大量采用了CAC、欧盟等标准,此标准是我国兽药残留最新、最权威的标准。

我国有关肉类的部分农药残留标准

在中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畜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兽药总体数量最多为欧盟139种,之后依次为中国128种, 美国95种,CAC 67种;与中国相同兽药种类最多的是欧盟,共有87种,之后依次为美国与CAC。对方有规定而中国没有规定兽药种类最多的是欧盟,共有 51 种,之后依次为美国与 CAC,可见,欧盟在兽药残留标准及种类中都要高于(多于) 中国及其他国家或组织,企业在出口肉类到欧盟国家时尤其要关注禽兽药残留限量问题。

国外标准除规定大肠菌群外,还采用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埃希氏大肠杆菌、肠球菌属、粪链球菌、肠杆菌科等作为粪便污染指示菌。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菌微生物通常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副溶血弧菌等。对于这些微生物,我国一律要求不得检出。

2009924日,卫生部等九部委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部分限量标准指标如下:

 

我国肉制品的食品添加剂部分限量标准

我国用于肉制品中的添加剂总量有122种。相比CAC独有的肉类添加剂包括脱氢醋酸钠、双乙酸钠、山梨酸及钾盐、乳酸链球菌素、单辛酸甘油酯、硝酸钠(钾)、亚硝酸钠(钾)、蔗糖脂肪酸酯、焦磷酸钠、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等36种我国允许在指定肉制品中限量使用的添加剂;以及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聚丙烯酸钠、明胶、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氧化羟丙基淀粉等26种我国允许在各类肉制品(生、鲜肉例外)中按生产需要使用的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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