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工作室】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无代价抵偿货物
点击次数:758次 发布日期:2020-07-28 发布人:管理员
对于进出口货物,海关原则上是先征税或提供担保后放行,计征税款应在核实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号、适用税率、成交货币和适用汇率的基础上进行。但对于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海关则另有规定,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相关规定。
什么情况符合海关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可以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呢?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称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可以看出,申报该贸易方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进出口货物发生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其他原因不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必须是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
第三,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要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有时限要求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如超出此期限,则不允许申报该贸易方式。如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货物的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也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
在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以及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由于原进出口货物已计征税款,所以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进出境时也不再计征税款。
但是,如果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综上,企业需要补偿或者更换进出口货物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特定的原因下,提交海关规定的单证等,才可以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税款的计征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