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工作室】如何正确理解公式定价
点击次数:640次 发布日期:2020-07-23 发布人:管理员
通常,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进口完税价格都是确定的,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一些货物在进口时还没有确定成交价格,比如一些大宗货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今后某个时间的国际市场期货行情计算付款,而当货物进口时国际市场行情价格还不可能知道呢,这时,公式定价这一有效方法就应运而生了。接下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一下公式定价:
一、什么是公式定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公告,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二、公式定价是否需要向海关备案。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货物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2)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公式定价条件的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的有关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运用公式定价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的企业有意或无意在申报价格时形成低报,如某企业进口申报为公式定价,但将临时价格伪报为结算价格,最终确定的结算价格高于临时价格,造成漏缴税款的事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并有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海关对这种较特殊定价方式定价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将更加尊重国际贸易惯例,更加与《WTO估价协定》相符合。
常见的采用公式定价备案的商品清单: